「大老婆條款」正式上路: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法對家族財富傳承的衝擊與因應

2026年9月11日,總統府正式公告《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市場俗稱的「大老婆條款」自此塵埃落定。這次修法直接改寫了「生前贈與、死後併課遺產稅」的稅負分攤邏輯,對於習慣以生前贈與作為傳承工具的高資產家庭,以及正在規劃股權、不動產移轉的企業主而言,都是必須立即重新檢視的關鍵變動。以下整理修法背景、四大修正重點與實務因應建議,供讀者參考。
一、修法背景:一起讓非婚生幼女獨自扛下鉅額遺產稅的個案
這次修法源自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2024年10月28日作成)。案件中,被繼承人於過世前將近3億元股票贈與配偶,其6歲的非婚生女兒依法成為唯一繼承人,卻必須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視為遺產」之規定,獨自承擔高達5,700餘萬元的遺產稅——即便她從未實際取得那筆贈與財產。
問題核心在於:舊法只規定「併入遺產課稅」,卻未明定「究竟由誰繳這筆稅」,實務上便由全體繼承人依應繼分比例共同負擔,形成「拿到財產的人不用繳稅、沒拿到財產的人反而要幫忙繳稅」的不合理結果。憲法法庭認定此制有違憲疑慮,要求相關機關檢討修正,財政部與法務部因而提出修法草案,並於2026年7月30日經行政院拍板、8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無異議通過。
二、四大修正重點
(一) 擬制遺產稅制——「誰受贈、誰繳稅」(即「大老婆條款」核心)
修法後,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仍應併入遺產總額計算遺產稅,但改由各受贈人依其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分別作為該部分稅額的納稅義務人,且以其實際受贈財產之價值為繳納上限。換言之,受贈越多、負擔越多;未受贈的繼承人不再需要為他人受贈的財產墊付稅款。財政部提供的試算範例如下:
項目 | 金額/占比 | 計算方式 | 納稅義務人 |
遺產總額 | 5,000萬元 | — | 全體繼承人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 | 1,000萬元(占1/5) | 併入遺產總額計稅 | 受贈配偶 |
全案應納遺產稅 | 200萬元 | — | 依比例分攤 |
配偶應自行負擔 | 40萬元 | 200萬 × 1/5 | 配偶(以受贈財產為限) |
其餘遺產稅 | 160萬元 | 200萬 - 40萬 | 其餘繼承人共同負擔 |
提醒:此表僅為示意性試算,實際個案應併計扣除額、免稅額及各繼承人適用稅率級距等因素,建議於進行大額生前贈與前先行精算稅負,並留意保留稅款來源。
(二)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調整
民法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得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分配二分之一(俗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降低遺產稅負。此次修法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於計算此項請求權時,應視為被繼承人死亡時「現存之婚後財產」一併計入,藉此提高扣除金額;但相對地,配偶因擬制遺產所受贈之財產,不得再用以履行前述給付義務。
(三) 分期繳納門檻放寬、繳稅方式更彈性
舊法規定應納稅額須達新臺幣30萬元以上,始得申請分期繳納,修法後刪除此一門檻限制,任何金額之應納遺產稅或贈與稅均可申請分期。此外,繼承人得以多數決方式,同意動用被繼承人遺留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簡化過去須全體繼承人用印始能提領繳稅款的困境;惟受贈人若欲以受贈之遺產抵繳稅款,仍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四) 滯納金與強制執行回歸《稅捐稽徵法》
修法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原有之滯納金加徵方式及逾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之特別規定,統一回歸《稅捐稽徵法》辦理,並新增納稅義務人得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以符合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作為稅款擔保之彈性做法。
同一波修法亦調整《所得稅法》未成年子女免稅額(自10.1萬元提高至15.15萬元,約提升五成),並放寬勞保、農保等社會保險費不受2.4萬元列舉扣除額上限限制,惟此部分與「大老婆條款」屬個別修正項目,性質不同,容後另文說明。
三、溯及既往:舊案件也可能被納入新制
本次修法設有溯及適用條款:自憲法法庭判決作成日(2024年10月28日)起,至新法正式生效前這段期間內發生之死亡案件,均一併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換言之,這段期間內已經完成遺產稅申報、甚至已辦理拋棄繼承的案件,都可能需要依新制重新檢視稅負分攤方式,先前為規避連帶稅負而辦理拋棄繼承的安排,其原始考量基礎也可能因此改變。
四、對高資產家庭與企業主的實務建議
對於長期以生前贈與作為財富傳承工具、或正在規劃股權與不動產移轉的家族而言,這次修法牽動的不只是稅額試算,更是整體傳承架構的分攤邏輯與時程安排。建議及早檢視以下事項:
• 重新試算「2年內贈與」的稅負歸屬:凡涉及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之大額贈與(股權、不動產、保單等),應重新確認受贈人未來可能自行負擔之遺產稅金額,並預留稅源。
• 檢視贈與時程與傳承架構:若原規劃仰賴「贈與後兩年內身故,由全體繼承人分攤稅負」的舊制邏輯,應重新評估是否調整贈與對象、金額或搭配保險、信託等工具分散稅負集中風險。
• 盤點2024年10月28日以後已發生的繼承案件:尤其是已辦理拋棄繼承、或稅務申報已確定但涉及生前2年內贈與之案件,建議請律師或會計師覆核是否受溯及條款影響。
• 配偶財產規劃同步檢視: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基礎已變動,涉及配偶受贈財產之家族信託、保單要保人安排等,宜一併重新評估其節稅效果與履行順位。
• 善用彈性繳稅工具:分期繳納門檻取消、可申請以不動產設定抵押取代強制處分等新規定,為短期內現金流不足的繼承人提供更多緩衝空間,可納入資產傳承的整體現金流規劃。
結語
「大老婆條款」的立法本意,是修正過去「拿到財產的人不用繳稅、其他繼承人被迫買單」的不公平現象,回歸「受益者負擔」的租稅公平原則。但對於原本仰賴生前贈與規劃傳承的家庭而言,這也意味著既有的稅負試算與時程安排可能需要全面調整。本所長期協助高資產客戶進行家族財富傳承、家族信託與跨境資產架構規劃,如您或您的家族近期有生前贈與、股權移轉或遺產規劃需求,歡迎與我們聯繫,及早檢視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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