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特留分是什麼?2027 年新法上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傳承規劃該注意什麼?

9月11日
讀畢需時 5 分鐘

「我沒有小孩,想把全部財產留給太太或朋友,可以嗎?」

「我跟哥哥姊姊幾十年沒聯絡了,遺囑可以完全不留給他們嗎?」

這是財富傳承諮詢中很常被問到的問題。答案在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後,其實不一樣——因為攸關「特留分」的民法規定,即將迎來近年最重要的一次修正。


一、特留分是什麼?

特留分」是民法保障特定繼承人「最低限度可以拿到多少遺產」的制度。簡單說,即使被繼承人立了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某一個人(例如配偶、某個子女,甚至是完全沒有親屬關係的人),法律仍然保障其他特定繼承人至少能拿回一部分——這部分就是特留分。

如果遺囑侵害了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扣減權」,要求受遺贈人返還不足的部分。


依現行民法第 1223 條,特留分的比例如下:

繼承人

特留分(占其應繼分的比例)

配偶

1/2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等)

1/2

父母

1/2

兄弟姊妹

1/3

祖父母

1/3

也就是說,在現行法下,即使被繼承人完全不想留遺產給兄弟姊妹,只要兄弟姊妹依民法第 1138 條屬於法定繼承人(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更優先順位繼承人時),他們仍然可以主張至少拿到「應繼分的 1/3」,遺囑人無法用一紙遺囑完全排除。


二、2027 年新制: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保障

立法院已於 2026 年 7 月 28 日三讀通過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案,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的規定;總統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告,依公告後六個月施行的慣例,新制將於 2027 年 2 月 17 日正式上路


修法動了什麼、沒動什麼

•     動了:兄弟姊妹不再享有特留分的「最低保障」。立遺囑人可以透過遺囑,完全不留遺產給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無法再用「扣減權」要求分回部分財產。

•     沒動:兄弟姊妹在民法第 1138 條中的「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地位維持不變。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也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更優先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仍然可以依法定應繼分繼承遺產——差別只在於,一旦被繼承人立了遺囑做其他安排,兄弟姊妹就不再有「最低保障」可以主張


修法理由

立法理由主要著眼於現代家庭型態的改變:多數成年兄弟姊妹各自成家、經濟獨立,彼此不再有共同生活或相互扶養的緊密關係;讓遺囑人可以更自由地依真實意願分配財產(例如全數留給長年照顧自己的配偶、子女,或感情深厚的手足之外的人),同時減少關係疏遠的手足憑「血緣」主張分產、進而衍生訴訟的情形


補充提醒:法務部今年 6 月 2 日預告的修正草案中,原本一併規劃「酌給遺產」規定的修正與「貢獻分制度」等配套措施(例如讓長期扶養被繼承人的手足有另外的請求依據),但這部分尚未通過三讀,仍停留在草案階段,目前不是正式生效的法律。換言之,這次修法「單純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配套機制是否、何時會補上,仍待後續觀察。


三、新舊法怎麼分?關鍵在「死亡時間」

新舊法的適用界線,不是看遺囑訂立的時間,也不是看遺產分割或訴訟進行的時間,而是看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

•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死亡:適用舊法,兄弟姊妹仍保有特留分(應繼分的 1/3),即使繼承程序拖到新法施行後才處理,也不受影響。

•     2027 年 2 月 17 日以後死亡:適用新法,遺囑人若已在遺囑中排除兄弟姊妹,兄弟姊妹不能再主張特留分扣減。

也因此,現在已經立好遺囑、內容排除兄弟姊妹的人,並不需要現在就重新立遺囑;但如果被繼承人剛好在緩衝期前後過世,或遺囑內容本身就有其他問題(例如見證人資格、方式是否合法、財產變動未反映在遺囑中),仍建議重新檢視,避免遺囑本身的效力另生爭議。


四、兄弟姊妹失和,最常見的三種遺產爭議情境

以下情境為綜合實務常見樣態整理之假設案例,非特定當事人真實個案:

情境一:頂客族/無子女夫妻,配偶想把財產留給另一半

一對結婚多年、沒有生育子女的夫妻,先生的父母皆已過世。先生希望萬一自己先走,名下財產能全部留給太太,讓她生活無虞。但在舊法下,先生的兄弟姊妹——即使多年來與夫妻二人幾乎沒有往來——仍可依特留分主張分回應繼分的 1/3,太太可能被迫用現金找補,或被牽扯進訴訟。2027 年新制上路後,只要先生生前立好有效遺囑,就能真正把財產完整留給太太。

情境二:多年不相往來的手足,遺囑排除後仍提起訴訟

被繼承人早年與部分兄弟姊妹因家產分配、金錢往來等舊怨而形同陌路,晚年主要由某位姪子或看護長期照顧生活起居。被繼承人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實際照顧自己的人,卻仍被多年未聯絡的兄弟姊妹依特留分提起扣減訴訟,雙方對簿公堂,也讓長期付出照顧責任的一方心寒。這正是修法希望改善的典型情形。

情境三:家族企業接班,手足特留分成為股權整合的變數

企業主過世前,透過遺囑將公司股權集中交由長期共同經營事業的子女或配偶繼承,以維持經營權完整、避免股權分散。但在舊法下,未參與經營、關係疏遠的兄弟姊妹仍可能依特留分主張分得部分股權或請求折算價金,影響公司治理穩定與接班安排。新制上路後,企業主可透過遺囑更精準地將股權集中給實際接班人,降低手足介入經營權的風險——但仍需同時檢視配偶、子女的特留分是否已妥善安排,並留意股權安排是否搭配信託、閉鎖性公司條款等工具。


五、給讀者的自我檢核

•     我目前有無兄弟姊妹以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配偶?(除兄弟姐妹外,這些人的特留分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     我是否有想透過遺囑排除、或想額外照顧的特定兄弟姊妹?

•     我名下是否有公司股權、不動產等不易分割的資產,需要透過遺囑或信託預先安排,避免手足介入?

•     我過去是否已立過遺囑?內容是否還符合現在的家庭狀況與財產狀況?

如果上述任一題的答案讓你猶豫,代表現在正是重新檢視傳承規劃的好時機。歡迎預約諮詢,由專業團隊協助您確認遺囑規劃、效力、特留分試算,以及是否需要搭配信託等工具,完整落實您的傳承意願。


本文僅為法律知識性說明,不構成個別案件之法律意見;文中情境均為綜合實務常見樣態之假設整理,非特定當事人真實個案。個別情況仍請諮詢專業律師,並以最新公布之法規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