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怎麼寫?本票裁定是什麼?流程與救濟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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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怎麼寫才有效?依票據法第 120 條,本票必須記載「本票」字樣、一定金額、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年月日,並由發票人簽名,缺一項就可能無效。本票最大的優點是執票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用經過訴訟就能強制執行。以下由席德國際法律事務所陳俊諭律師說明本票的寫法、本票裁定流程,以及債務人如何救濟。

一、本票和借據有什麼不同?
借據和本票都能證明債權存在,但追討程序不同:借據需要透過民事訴訟,本票則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執票人(債權人)可以在到期日向發票人(債務人)提示本票請求付款,發票人不付款時,執票人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
依票據法第 3 條,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二、本票怎麼寫?應記載事項
本票的格式沒有限制,即使是一張白紙,只要記載法定事項並由發票人簽名,就是有效的本票。收到別人簽發的本票時,務必檢查以下欄位。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缺一即無效)
「本票」字樣:票面上要明確標示「本票」二字。
一定金額:金額不可塗改。
無條件擔任支付:表示發票人無條件付款。
發票年月日:是發出本票的日期,不是付款日期。
發票人簽名: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建議加上身分證字號。若簽的不是本名,但足以辨識特定人,仍然有效。
上述任何一項遺漏,本票都會因形式要件欠缺而無效。
(二)相對必要與得記載事項(沒寫也不影響效力)
受款人:有填寫時,須由該受款人或經其背書的人請求付款;未填寫時,執票人即為受款人。
發票地:未記載時,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付款地:未記載時,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到期日:未記載時,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可隨時提示請求付款。
禁止背書轉讓:發票人不想對受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負責時,可以加註。
利息:有約定利息而未載明利率時,依票據法第 28 條,利率為年息 6%。
(三)不得記載事項
不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例如違約金。票據法沒有違約金規定,記載後不生票據法上的效力,但仍可另依民事訴訟請求。
無益記載事項:例如「執票人得指定付款處所」,記載了也不生任何效力。
有害記載事項(整張本票無效):例如記載「不得提示兌現、僅供保證」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牴觸的文字,會使本票無效。
三、本票裁定是什麼?
本票裁定,是指執票人向發票人提示本票後,發票人拒絕或無法付款時,由執票人持本票正本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法院准許後,執票人可以憑本票裁定查詢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追回欠款。
四、本票裁定流程
準備聲請狀: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並附上本票(影本,正本供法院核對)。
選擇管轄法院:向票據付款地的地方法院聲請。
繳納裁定費用:依本票金額繳納聲請費用。
法院審查:法院只審查本票形式要件是否完備,不審查債務是否真實存在。
裁定送達:法院將裁定送達發票人,發票人可在 10 日內提出抗告。
聲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後,執票人可持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如果對方不是簽本票,而是單純借錢不還,討債方式可參考《借錢不還怎麼辦?教您如何將欠款討回來》。
五、不服本票裁定,債務人如何救濟?
(一)本票形式有誤:提出抗告
法院作本票裁定時只審查形式,雖然誤判機率很低,但若發現形式要件有問題,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後 10 日內提出抗告,並繳納新台幣 1,000 元的抗告費用。
(二)本票是偽造、變造的:提起確認之訴
本票偽造是常見的詐騙手段。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可以在本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在期限內起訴並陳報法院時,執行程序會停止。
若是遭詐騙簽下本票,也可以參考《被詐騙了怎麼辦?律師教您如何討回》。
本票常見問題
Q1:本票沒有寫到期日有效嗎?
有效。未記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可以隨時提示請求付款。
Q2:本票可以用蓋章代替簽名嗎?
可以。票據法規定可以蓋章代替簽名,但為了日後舉證,建議發票人親自簽名並加註身分證字號。
Q3:收到本票裁定,但其實沒有欠錢,怎麼辦?
本票裁定只審查形式,不代表債務真的存在。若債務根本不存在或已清償,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本票是偽造、變造的,應在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起訴。
Q4:本票有時效嗎?
有。依票據法第 22 條,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 3 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見票即付的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結語:簽本票、收本票前都要先搞清楚
本票的形式要件與本票裁定程序,直接影響本票是否有效、能否順利求償。不論是簽發本票的一方或收受本票的一方,都應了解本票的寫法與本票裁定的運作。
實用工具:存證信函產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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