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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怎麼辦?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流程與親權、財產分配一次看

2024年6月12日
讀畢需時 6 分鐘

已更新:2小时前

離婚有哪些方式?在台灣,結束婚姻有三種方式:雙方同意的「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的「調解離婚」,以及一方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的「裁判離婚」。不論哪一種,都要一併處理三件事: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扶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及贍養費或損害賠償。以下由席德國際法律事務所陳俊諭律師完整說明。


離婚怎麼辦-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與親權、財產分配

離婚前要先想清楚的三個問題


  1. 婚姻關係要用哪一種方式結束?

  2.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誰行使、扶養費怎麼分擔?

  3. 婚後財產怎麼分配,有沒有贍養費或損害賠償?


一、協議離婚(兩願離婚)


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時,依民法第 1050 條,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才生效。


離婚協議書應該寫什麼?


  • 離婚意願: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 未成年子女親權:由哪一方行使負擔,或由雙方共同行使並約定主要照顧者,以及另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時間、方式與頻率。

  • 子女扶養費:金額、支付方式與期間。

  • 剩餘財產分配:依法分配,或雙方另行約定、放棄請求。

  • 其他事項:贍養費、房屋與貸款處理、子女姓氏、個人物品遷移等。


協議離婚要準備哪些文件?


  • 離婚協議書(須有兩位證人簽名)。

  • 雙方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 最近 2 年內拍攝的彩色半身照片(換發身分證用)。

  • 雙方須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限戶籍地或當初結婚登記的地點。


離婚證人的注意事項


證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且要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的真意。證人沒有向雙方確認離婚意願就簽名,離婚可能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認定無效。


辦理離婚登記時證人不必到場,戶政事務所通常也不會核對證人身分;但若日後發生離婚效力爭議而找不到證人出庭作證,離婚可能被認定無效,建議保留證人的聯絡資料。

二、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


離婚事件屬於家事事件法規定的「調解前置」案件,一方向法院訴請離婚時,法院原則上會先移付調解,由具備法律、心理、社工等背景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溝通,希望以較和緩的方式達成共識。


  • 調解成立:雙方合意的條件會記載於調解筆錄,離婚即生效力,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對方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調解不成立:回到離婚訴訟程序,由法院審理判決;調解中雙方陳述的內容,原則上不會作為後續判決的依據。


訴訟中雙方達成離婚共識,也可以在法院成立和解,與調解成立一樣,離婚隨即生效。


三、裁判離婚


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調解又不成立時,只能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後婚姻關係消滅,但必須符合民法第 1052 條規定的離婚事由。


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10 款法定離婚事由


  1. 重婚。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惡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除了上述 10 款,若有其他重大事由,使婚姻難以維持,例如長期分居、感情破綻無法修復,夫妻一方也可以請求離婚。條文但書規定,事由應由一方負責時,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但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認為,一律不許唯一有責配偶請求離婚的部分違憲,實務上法院會依個案情形判斷。

配偶外遇時,除了訴請離婚,還可能涉及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以及追回贈與第三者的財產,可參考《老公外遇送給小三房子、車子該如何討回?》。


四、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扶養費


親權由誰行使?


協議離婚時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或裁判離婚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會考量子女的年齡、意願、身心狀況、雙方的照顧能力與意願、經濟能力,以及原本的主要照顧者等因素(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可以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


扶養費怎麼算?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 1116 條之 2)。扶養費通常參考子女實際需要、雙方經濟能力,以及各地主計總處公布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由雙方依比例分擔。


五、離婚後財產怎麼分?剩餘財產分配與贍養費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夫妻沒有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離婚時,雙方各自將婚後取得、現存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 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父母贈與),以及慰撫金,也不列入分配。

  •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 請求權自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贍養費與損害賠償


  • 損害賠償: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的一方,可以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民法第 1056 條)。

  • 贍養費: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時,他方縱然無過失,也應給與相當的贍養費(民法第 1057 條)。協議離婚則由雙方自行約定。


離婚常見問題


Q1: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必須證明有民法第 1052 條規定的離婚事由,法院才會判准離婚。


Q2: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法律沒有規定分居滿幾年就能離婚。長期分居可以作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的判斷因素之一,但法院仍會綜合分居原因、期間長短與雙方互動等情形判斷。


Q3:剩餘財產分配包含婚前財產嗎?


不包含。只計算婚後取得的財產,而且繼承、受贈等無償取得的財產與慰撫金也不列入。


Q4:離婚後小孩的姓氏可以改嗎?


父母可以書面約定變更子女姓氏;若約定不成,或父母離婚後有事實足認子女的姓氏對子女有不利影響時,父母一方或子女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姓氏(民法第 1059 條)。


Q5:協議離婚一定要找律師嗎?


不一定。但若涉及未成年子女親權、扶養費、房產或公司股權等財產分配,建議簽署前請律師審閱離婚協議書,避免條件約定不清,日後還要再上法院。


結語:離婚不只是結束婚姻,更要安排好之後的生活


不論採取哪一種離婚方式,子女親權、扶養費與財產分配都會影響雙方往後的生活。及早了解法律規定、準備好證據與文件,才能在協商或訴訟中保障自己與孩子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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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係依據撰文時有效之法律及實務見解撰寫,個案事實不同,結果可能有所差異,如有具體法律問題,建議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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